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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修業規定

進修暨推廣中心教學碩士學位班
(一)課程結構

課程結構由六大類學習內容構成:課程與教學基礎、學理基礎、研究方法論、課程研究領域、教學研究領域及各學習領域課程。

(二)修課要求:教學碩士班學生應修畢33學分
1.在學期間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下限為:研一上限11學分,下限2學分;研二上限10學分,下限2學分。
2.跨選學分:
 (1)跨系所、班別、校際選修課程必須經所長同意始得選修,所修學分數方可計入畢業學分。
 (2)跨選暑修課程之科目需與本班方向一致,或與學位論文主題相關,且須經指導教授與所長核定。經核定選修之暑期課程只能採計2門課之學分。
3.需修完「引導研究」課程始得申請論文計畫口試。

(三)課程架構

105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104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103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102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101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100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99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
98學年度課程組教學碩士學位班課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