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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班
在職碩士班課程與修業規定(一)選課特殊規定
一、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修10學分(含基礎課程4學分,課程領域2學分,教學領域2
學分,學習科技領域2學分),選修18學分,總計28學分(不含論文),成績及格,並通過碩士論文
口試,方得畢業。
二、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學分下限為2學分,上限為12學分,畢業學分至少需修滿28學分。
三、本班學生須徵求導師 (或指導教授 )及所長同意,得跨日夜間、暑修及校際選修,但以6學分為限。
跨選學分如欲採計為畢業學分,須於修課前提交申請報告書至所辦,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始可採計
為畢業學分。
四、畢業要求之其他規定如下 :
(一)本班學生於畢業前,須於專業學術刊物或有論文審查之學術研討會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小論文至
少1篇,但同一篇文章僅限一位研究生提出申請。本項要求可以接受機構 (非任職單位)邀請進行
課程領導、課程設計、教學經驗或研究心得分享 (傳授教師應考要領等與教學或研究無關者不在
此列)替代。本項規定應繳交相關足資證明之文件,填具畢業需求審查申請表經所務會議審查通過
後,始得認為符合畢業要求。
(二)學位考試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修正完成之論文書冊及電子檔,冊數依校方規定。
(三)完成本班學生學習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