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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修業規定

(一)選課特殊規定
一、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修8學分(含基礎課程4學分,課程領域2學分,教學領域2學分),選修20學分,總計28學分(不含論文),成績及格,並通過碩士論文口試,方得畢業。
二、在學期間每學期修習學分之上下限為:研一上限12學分,下限2學分﹔研二上限10學分,下限2學分,畢業學分至少需修滿28學分。
三、本班學生須徵求導師(或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得跨日夜間、暑修及校際選修,但以6學分為限。跨選學分如欲採計為畢業學分,須於修課前提交申請報告書至所辦,經所長審核通過後,始可採計為畢業學分。
四、畢業要求之其他規定如下:
(一)學位考試結束後於期限內繳交修正完成之論文書冊及電子檔,冊數依校方規定。
(二)學位考試申請前完成本班學生學習護照。
節錄學習護照相關規定如下:
課程與教學組需完成下列要求至少一項:
(1)須於專業學術刊物或有論文審查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至少1篇。但同一篇文章僅限一位研究生提出申請。
(2)接受機構(非任職單位)邀請進行課程領導、課程設計、教學經驗或研究心得分享(傳授教師應考要領等與教學或研究無關者不在此列)。
(3)參加縣市層級以上的課程與教學設計、行動研究、多媒體互動教材設計徵件或競賽活動,獲前三名,或者獲選為佳作、入選(含)以上等級。
教育傳播科技組之畢業要求如下:
(1)須於專業學術刊物或有論文審查之學術研討會與指導教授共同發表論文至少1篇,但同一篇文章僅限一位研究生提出申請。
(三)研究生須完成本學習護照之要求,始得申請論文口試。

(二)課程架構

113學年度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
112學年度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
111學年度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
110學年度課程教學與學習科技碩士在職專班課程架構